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文
传媒)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文传媒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文传媒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其职权范
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或指定联络人(如有);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或指定联络
人(如有);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指定联络人(如有);
  (五)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以及重要参股
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法律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经董事会授权,证券法律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
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
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总部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法律部。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
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
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重大信息,应在获悉信息第一时间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律部报告。重大信息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及其他重要
事项为界定标准。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
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律部报送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
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证券法律部,证券法律部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提交相关材料。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券法律部报告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
证券法律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或下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者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证券法律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
或下属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证券法律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进行分析和
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法律
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
规定及时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八条 证券法律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或指定证券事务代表进行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总部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
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有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