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传媒: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媒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19: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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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文
传媒)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文传媒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本制度所称的“直通披露”,是指公司
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
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
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的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
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需要依法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起草,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
执行人和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
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
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
会,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应保证提供信息披露所必需的专用通讯设备、计算机等设备
的配置,并保证通讯线路、网络处于畅通和完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
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证券法律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
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
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
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
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做好对信
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和时间,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公布的规定和
规范性文件编制与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规定以下信息披露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息的申请,公司证券法律部予以具体办理;
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符合上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交至信息披露系统;
直接予以披露,上交所对直通公告进行事后审查;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披露范围的,经上交所进行事前审查通过后方可予
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
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有效地披露。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件时,有关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将事件发生情况通
报公司证券法律部,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证券法律部备案。董事会秘书按照披露
要求决定是否公开披露。
  第四十四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部门、子公司应
积极配合公司证券法律部,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证券法律部备案。董事会秘书按
照披露要求决定是否公开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时;
  (三)董事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时;
  (四)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时;
  (五)证券事务代表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时。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时,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法
律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事宜,参照《中文传媒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由证券法律部负责。
  第五十一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
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律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律部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
重大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
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
密义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内部管理
               第一节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
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等。
          第二节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程序
  第六十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
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及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二),
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律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
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符合相关条件的,则逐级报
送审批;如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律部)
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登记的相关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西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或必要性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总部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八条 根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报上交所备案。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事项申请
 申请部门/单位                    经办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可附附件)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可附附件)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及        □是   □否
已告知并承诺保密
                       保密承诺书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意见
中文传媒分管领导意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同意:□           不同意□
 总经理审批意见
                                  签字:
             同意:□           不同意□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附件二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及保密承诺书
填报人对**********事项知情,承诺履行内幕知情人保密义务,直至该事项完成。
    暂缓或豁免事项
序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   知悉该事   知悉该事    知悉该事项   暂缓或豁免   暂缓或豁免事   登记时   登记
    知情人姓名/名
号              会信用代码      项时间    项地点      方式     事项内容    项所处阶段     间    人
      称
填报人承诺:1.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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