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涉及适用本制度有关
暂缓、豁免披露规定的,在履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程序时可附注采取暂缓、豁免
披露的意见、理由及依据,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2 个交
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
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采取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遵循以下
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等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
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的范围包括: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报告等;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主管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者不遵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不一致,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