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 2025 年第 11 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
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中国东方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按规定通过充分信
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财经传播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
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
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息;
披露的行为;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内容主要包括: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台;
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等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
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公司董事长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有);
  第十一条   以适当方式对公司有关人员,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在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
董事、高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工作和保守商业机密的
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