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5-66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 22 号院 2 号楼、3
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永华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已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中国
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上海证券报》
披露。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4 人,代表股份 295,463,76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0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4 人,代表股份 295,463,7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1090%。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2 人,代表股份 26,156,02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2.66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2 人,代表股份 26,156,0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2.6654%。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244,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68%;
反对 7,049,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58%;弃权
份总数的 0.0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37,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9510%;弃权 16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84%。
提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172,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91%;
反对 5,096,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5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6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9.4862%;弃权 19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44%。
提案 3.00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907,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40%;
反对 8,411,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6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4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99,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2.1571%;弃权 1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7%。
提案 4.00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512,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59%;
反对 5,792,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0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05,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2.1456%;弃权 1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6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至议案 3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肖非律师和周宏基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