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河南省安阳市弦歌大道景诗雅苑写字楼 A 座 24 层(455000)
电话(Tel): 0372-2818867 电子邮件(E-mail): hndyls@126.com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道意字[2025]第 1001 号
致: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安彩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海莲、
宋会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安彩高科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
彩高科《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
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
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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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临时
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临时股
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4年9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
《上海证券报》公告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
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 10:30,在河南
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徐东伟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30 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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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共同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93,684,90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0%。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
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向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现场出
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386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605,435,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5795%。
(二)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临
时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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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为: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本次临时股东会
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表决计票、
监票,并由监事代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03,005,40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98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97,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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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99,424,4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07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16,51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779%。
同意 599,324,8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90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16,91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358%。
同意 599,224,2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74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6,31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852%。
同意 599,112,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55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4,71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416%。
同意 602,937,80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7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29,8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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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
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会光
经办律师:徐海莲
经办律师:宋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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