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体系,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保障董事会秘
书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
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
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积极协调落实监管部
门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配合董事会秘书
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备以下相关证明或文件之一: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履职环境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事宜,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
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
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
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
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
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十)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
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二)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范
运作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护
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
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各
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
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
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
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
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按照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通知公司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
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
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
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
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
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事项的合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
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的说明,以及这种利
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的说明;
出决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做好股
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
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
建立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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