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
的可靠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和经
营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二)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
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人数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受财务部领导,不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在内部审计部
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 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了解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
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 熟练掌握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税收、金融、证券、投资、
经济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三) 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
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 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业务知识。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必须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
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
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 董事会委托的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具有以下职权:
(一) 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
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资料,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
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
件和资料等;
(三)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
材料;
(四)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 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
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六) 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
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
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
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
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
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回款、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确
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 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
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四)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六)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单位后,被审单位必须执
行审计决定。被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
审计部负责人提出,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
他内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前,不停止审
计决定的执行;
(七) 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
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
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
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
体现。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审计委员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
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
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总额的 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2%;
利润总额的 3%≤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5%;资产总额的
总额的 3%;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控制环境无效;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
发生的舞弊行为;
(3) 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
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
间内未加以改正;
(5)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
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
陷。
(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万元;
损失<利润总额的 0.5%且不超过 500 万元;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4)重大缺陷不能得到及时整改;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缺陷认定标准,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确认为重要
缺陷。
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查过程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
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
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二) 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 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四) 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律责任是否明确;
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
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工作底稿、审
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至少应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主管副总经理同意,不得泄露
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的须按规
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并同时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报告公司审计委
员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
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
结合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资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五)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与
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六)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给予相关处罚,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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