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与内外部审计进行沟通和评价、内部控制以及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具备履行审计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
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两
名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相
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牵
头单位,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
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
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审计
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
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监督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
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
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
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
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
如实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
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
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
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由其指定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
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2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
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委员会会议
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公司员工妥善保存。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
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
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
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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