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小熊电器”)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就小熊电器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小熊电器如下保证:小熊电器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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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
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小熊电器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
查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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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76,660 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此外,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成,公司
将对 4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30,230 份予以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06,890 份。
  (二)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
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
施。
     三、本次注销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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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
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
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
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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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