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公司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实现审计工作
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人员依据审计职权和规定程序对
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地监
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认
定准确,建议可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工作经费,依照公司管理
规定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审计职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善、外审评价、综合考核,满足公司内部控制的需要;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控制制度和管理流程及有效运
行提出改进和完善意见;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理制度规定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离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查任职
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纪律遵守情况、其
他遗留及未完经济事项等;
生产、营销等进行专项审计;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
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 审计权限
采购营销、维修改造、基本建设、薪酬福利等所有相关信息资料;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询问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员签
字确认审计记录及提供的资料清单、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
员应积极配合;
临时制止处理,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人员,提
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标流程一票否决;
涉及到的违纪实物、款项、票据、资料等,做出临时封存或查扣处理;
合或外聘专家及中介机构协助完成专项审计任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审计形式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例行审计及突击审计、送达审计及实地
审计、全面审计及专项审计、财务审计及管理审计等多种审计形式。
第九条 审计流程
内部审计基本流程包括:审计立项、审计准备、实施审计、审计
报告、后续跟踪等基本步骤。
第十条 审计立项
理立项后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准备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通知书做好相关资料和人员对接准备。
书,实行突击审计。
承担行政及经济连带责任。
第五章 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首先应与被审计单位主
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介绍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
时间等主要审计事项,并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检查、监盘、观察、询问、
函证、计算等方法获取审计所需资料及证据,现场记录根据重要程度
决定是否需要被询问人签章。
第十四条 审计中如有争议事项,应如实反映给审计主管领导,
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不得主观、武断。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在综合考虑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规模和业务
复杂程度、审计目标、审计效果和效率等因素的基础上,不得给被审
计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对所收集的审计资料及证
据进行整理、分析,按规定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报经审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
应在三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征求其意见。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在三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则视同认可审计报告处
理。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若有不同意见,应
对客观事实、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等向审计小组及内部审计机构提出
更正或不同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
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完善存有争议审计事
项的确认和补充工作,据以编制正式审计报告并经审计主管领导同意
后,上报集团签发。
第十九条 除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公司相关部门需要参阅审计
报告时,常规报告须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专项报告须经董事长批准,
审计人员方可向其提供审计报告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本。
未经董事长批准,审计报告不得提供给外部单位及人员借调和审
阅。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内部审计
机构可同时出具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通报或审计处理决定书,报请
批准后予以下发。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
计处理决定书后应立即执行,并在文到后的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
部审计机构报告其执行结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或报告的,内部审
计机构将在全公司予以通报。
实施审计后,若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其它舞弊或重大过失,内部
审计机构应及时实施后续跟踪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等工程的预算、结算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下达《建设项目结算(预算)审核结果通知书》等专
项文书,报经批准后下发,工程及财务等部门据以作为造价控制或竣
工结算的文件依据。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自发出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
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公司归口管理部门之日起,负责跟踪落
实并及时反馈审计建议、整改要求、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确保审计
所揭示的问题得以改进,以巩固审计成果,维护审计的权威性。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决
定如有异议,应向公司董事长请求复议,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
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决定依然有效。
第八章 被审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被审单位责任
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无法提
供的审计资料应第一时间反馈审计人员,并根据审计人员要求补充提
供其他辅助证明资料。
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开展。
不隐瞒、不谎报,不得弄虚作假。
确认。
部门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且认真执行审计整改通知、审计处理决
定和审计建议,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有效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
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应协助内部审计机构了解相关审计信
息,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协助内部审计机构拟定专业意见,并监督被
审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
第二十七条 整改责任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审计整改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提供整改方案并积极落实。
第九章 审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坚持原
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受其他机构
和个人的干涉和影响,不参与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接受审计任务或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
单位及被审计人员有经济利益或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慎重利用在执行审计任务中获取的信息,
严格遵守公司和部门保密文件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的财会、审计、税务、造
价等专业文凭,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造价师等中级以上的
专业技术职称,能够熟练操作财务及办公软件,有较好的口头表达及
写作水平,以适应审计岗位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员、审计助理、审计经理的岗位
晋级制度,同时享有相应的工资薪酬和福利待遇。
对业绩突出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经批准可提前晋级和越
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接受后续再教育,持续提升其专业水平
和综合知识,以适应审计对象多样化、审计内容复杂化、审计法规综
合化及审计责任高度化的岗位工作需要。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明、成绩显著的审
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报请公司给予专项表扬和奖励。
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公司下达的统一考核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
计人员,可提请公司审计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通报
批评、降级、换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且
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对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或者拒不执行内部审计机构
下发的整改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交
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揭发人员和审计人员的个
人或单位,由公司有关部门查实核准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
政和经济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伤害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
存在冲突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
属控股子公司,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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