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 曙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17:10:4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以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利益最大化;
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并应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
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
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
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为;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
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
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
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
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
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
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
谈”,由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
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
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
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
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
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公司
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
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
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
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
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
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曙光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