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
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
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负责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
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
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
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
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
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约见前任和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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