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 曙光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17: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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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曙光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者下属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事项负责人
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
审批表》;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
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含电子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
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
之日起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暂缓或豁免事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项知情人是否      □是 □否
情人名单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获取信息时   获取信息地   获取信息方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职位                               备注
                              间        点      式
附件三: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的有关内容;
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
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中使用内幕信息;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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