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16: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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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董事会在成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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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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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
(含 2 名)成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成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上明确对讨论
事项的表决意见。独立董事成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
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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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之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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