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16: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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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促进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做到审计工作事前准备、审计过程执行到位、审计
事项后续改进的全面开展,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规则》
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2 名,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成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
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成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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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
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检查评估一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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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督促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
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
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
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
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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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
议由 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
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成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上明确对讨论事
项的表决意见。独立董事成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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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会议资料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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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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