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实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16: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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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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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审查、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九)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核下列相关事项的前期
准备工作: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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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七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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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
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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