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科防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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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
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
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
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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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
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指
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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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五)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十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中规定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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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三)由于与上述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
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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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询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
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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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
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
在经办相关事宜中,涉及有内幕信息发生,无论知晓情况程度,均应首先负有保
密责任,同时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部。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对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报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
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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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报送的部门及有关人员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
人登记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案备查,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
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书面
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
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
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的,向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提供内容不得超过业绩快
报的披露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
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
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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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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