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者即
将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报告”是指当出现上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
董事会秘书、管理层和董事长汇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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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
书。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所在单位或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
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
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报告义务人在出现本
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与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和备案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
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
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四)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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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
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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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
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
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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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9 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款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1)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4)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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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
告;
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第 1 项规定标准的,适用上述第 1 项规定。
已按照上述第 1 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七)其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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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风险事项:
分之三十;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
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
许可、重要资质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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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动;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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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股东应在收到
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
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按照要求,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并在一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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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
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或通过
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重大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
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划或正在进行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
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
情况,同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二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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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 U 盘、光盘、录
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禁止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从事可能经常接触重大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为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应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
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
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
实的,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的,或由于相关人员的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人
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直至辞退等处分,并且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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