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北京雷科防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回复的管理,建立
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
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具体网址为:http://irm.cninfo.com.cn。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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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
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的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七条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
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条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
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
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及
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
关联。
第十一条 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
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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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
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的问题、拟定回复内容、发布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部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对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者
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
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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