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科防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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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完善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有效
地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
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除担任董事以外,还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除担任董事以外,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
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
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
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有奖有罚、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
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具体薪酬考核方案。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管理机构,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结果发放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薪酬。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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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根据公司自身实际,参
考市场同行业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职位、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内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领取津贴,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确定,按月度发放。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发放年度绩效薪酬,若已发放,亦应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收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审查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其他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进行追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当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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