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科防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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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以及人选提名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
名,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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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
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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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
可以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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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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