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舞弊
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反不正当竞
争法》、《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宗旨是规范公司中高级管理
人员及员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定义与术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
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
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
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包括但不限于)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合法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
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
制体系。
第八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员工手册、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法律法规。如发
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进行举报。
第九条 公司指定审计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具体组织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各
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
第四章 工作重点
第十条 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故意重
大遗漏等。
(三)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五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建立健
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评估可能发生的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设立举报
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
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调查及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
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五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或中层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公司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可对事
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总经理进行事件评估。
第十六条 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报公司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决定进一步调查;若举报牵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审计部有
责任向股东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其网站公布反舞弊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同时公布关于对举报人保护
的有关规定。
(一)审计部负责举报电话的设置、接听和录音等工作,为便于复查核实,举报电
话需具备录音功能。
(二)公司设立举报专用电子信箱,由审计部负责,原则上每周检查一次信箱并记
录和保存举报舞弊信息的信件,每次检查及记录、保存过程至少需 2 人同时
参与。
第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舞弊信息,审计部应立即开展调查工作,举报人应配合审计部进
行相关的取证工作,对于匿名举报舞弊信息,应附带相关舞弊证据以及线索,审
计部原则上不处理无任何舞弊证据及线索的匿名举报。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反舞弊调查,收到相关举报信息后,原则上应在 3 周内就调查结果向
主管领导汇报,因调查难度、工作冲突等因素需要延期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
间,但需要主管领导的批准。视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等因素,经主管领导批准,
审计部可以与其他职能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
进行调查。非舞弊类型举报(如抱怨、管理建议等),按照公司的管理权限由审计
部转交给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反舞弊调查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任何人不得威胁、打击报复调查人员;调
查人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举报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
议、会议记录、财务相关资料、电子邮件等,有权对其进行复印、复制和现场拍
照,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解释和说明。舞弊行为涉及违法
犯罪的,经公司批准,转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不得阻挠破坏、拒绝提供资料、对调
查人员、举报人(实名举报)威胁、打击、寻机报复。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严格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控告、检举重大舞弊案件的有功人
员,可以建议公司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调查人员泄露调查机密、通风报
信以及由此对举报人造成伤害的,一律严肃处理。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
向负责单位或上级主管反映。举报人因举报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公司应按照管理
权限予以纠正或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纠正。
第七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舞弊责任的追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
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参与或授意、
纵容、包庇他人实施的舞弊行为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应
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反舞弊机制恶意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实名举报者,经调查、
取证属于诬告行为的,由公司追究举报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
进行评估并改进,审计部对改进后内部控制实施专项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部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