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培动力: 华培动力: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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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
      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
      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公司法》
                                      《公益
      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及《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
      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
      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以捐赠作为条件
      要求受赠方购买、销售或推荐公司产品或服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
      作他用。
第五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慈善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
      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
      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
      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库
      存产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合法、具有完全处分权,
      且没有任何权利负担。
第八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
      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
      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赠人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
        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的捐赠,以及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向困
        难群体及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对于促进社
        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
        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
      困难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等。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社会组织。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
      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每一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市场公允价计
      算其价值),提交相关审批后执行:
      (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未超过 100 万元(含)的,或一年之内对同一事项
        或单位捐赠总额累计在 100 万元以下的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后实施;
    (二)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100 万元(含)的,或一年之内对同一事项或单
         位捐赠总额超过 100 万元(含)的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
         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需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决算报告中,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将对外
    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重大自然
    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外,公司原则上不安排超出预算范围
    和金额的捐赠项目。如遇到超出预算的捐赠调整事项,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请调整捐赠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及目的、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
    构成及其金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按本制度有关规定上报公司,并按第十
    三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行政部是对外捐赠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
    外捐赠事项的审核、批准、监督和管理,各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捐
    赠资产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
    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
    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
    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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