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沪高速: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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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经2025年10月29日公司第11届16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
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
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62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
例第571章)、香港证监会出版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
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四)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
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的;
  (五)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
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处以罚款或降薪;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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