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IRM)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三)平等性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
熟的投资文化。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
(二)公告、介绍、宣传手册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三)公司网站和公司其他平台、电子邮件;
(四)投资者专线电话、传真;
(五)投资者会谈、调研、参观、考察;
(六)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
(七)资本市场会议、相关推介活动;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符合监管机构的其他方式。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八条 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职能战略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包括公司的生
产经营、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等。
(三)企业文化建设。
(四)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五)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就本制度中无法遇见的突发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届时负责协调与安排。
第九条 在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的前提下,公司可在法定信息披露的
基础上,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
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
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提供相应信息的真实情况,并确
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人员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
公司应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在境内外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
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境内外路演推介活动。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第十二条 出席资本市场会议
积极参加由境内外证券、公关公司安排举行的资本市场会议及论坛,
利用会议演讲、小型讨论会、一对一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充分交流。
第十三条 现场参观、会访
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
参观。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如有必
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第十四条 网站管理
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最新生产经营等信息,
并及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
定期报告,供投资者下载。
第十五条 媒体宣传与访谈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略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
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有关要
求及尽量由董事会秘书室投资者关系人员陪同。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
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
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由董事会秘书室的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室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行业发
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跟踪,不定期编写情况通报,
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十八条 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标定潜在投
资者,研究提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第十九条 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了
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反馈资本市
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应参加公司收购、兼并、战略定位、投资预
算、重大资金筹措、股息派发、资产减值等重要会议,及时了解公司动态
及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
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
调工作,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联营公司,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及
公司全体员工协助董事会秘书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
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任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主要投资者关系活动需由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出
席。
第二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有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沟通
应变能力;
(二)熟悉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及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规
定,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对公司所在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相
关部门等有全面的了解;
(四)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比较规范地撰
写年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