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
(以下统称“《上市规则》”)等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息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
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务。
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
会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公司公告中必须做出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规定执行。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事务所审计。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
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行业绩预告。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响;
挂牌;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准确、及时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序后实施。
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应当及时披露: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临时报告等;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和证券
交易所。
大事项。
向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况:
并公告;
请复牌并公告;
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财经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
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交易
所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件;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持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
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
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交易所备案。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商后,报董事长同意,在交易所网
站预约披露时间;
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提交董秘室汇总。
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
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根据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反馈意见,修
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交相关文件。
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
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信息资料,提交董秘室。
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
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秘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
未披露信息。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
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
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
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局,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董秘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
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
作。
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证监会责
令其改正。
规定。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责人以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办理。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为准,并相应修订。
附件:
附件 1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的事项内容 (可另附页)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可另附页)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 相关知情人
缓或豁免事项 是 否 是否已作书 是 否
知情人登记表 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室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 2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人(证件号码: )作为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的有关规定。
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
或传播任何信息。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
使用内幕信息。
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备案。
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幕信息事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时间:
附件 3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因
自然 何 知 内 内
人姓 原 悉 幕 幕
职 与上 知悉
名/法 所在 证 因 内 信 信 登
知情 务 市 内 登
序 人名 单位 件 证件 获 幕 息 息 记
人 / 公司 幕信 记
号 称/政 /部 类 号码 悉 信 具 所 时
类型 岗 的 息 人
府部 门 型 内 息 体 处 间
位 关系 时间
门名 幕 方 内 阶
称 信 式 容 段
息
注:
件等。
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