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含独立
董事,下同)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
数等于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
有的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数分散投向多位
董事候选人,分别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的董事的表决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和更换两个或两个以上董事的情况。
第四条 若股东会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五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解释,并对具体操
作程序进行说明,指导出席股东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
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数,并在候
选人后标明其投向该候选人的表决权数。
第十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等于或者小于其所实际拥有
的表决权数时,该选票有效;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数时,
该选票作废。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以获得表决权数多少的顺序确定其
是否当选。
第十二条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则按以下
情形区别处理:
(一)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不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时,
全部当选;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时,
股东会应就上述表决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
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