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业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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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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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
会议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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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除公司总经理外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亦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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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董事会
要求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
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公司召开的常务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
事项的会议,并获得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视需要参加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
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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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本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所列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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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和工作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办
公室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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