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业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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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结构,使董事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设立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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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工作
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
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
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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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
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
需要更换董事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
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
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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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可以
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
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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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
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
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
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指定的证券投资部人员。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三十九条   董事的选任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的需求
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人选;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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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独立董事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
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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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
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
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
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
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条   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 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 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提出询问,公司董事应
给予答复。
  第五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的上一年
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五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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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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