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业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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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宁波德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设立宁
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三名,且均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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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
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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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员会负责,至少每季度向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
度结束后向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
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通
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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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
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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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
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
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
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指定的证券投资部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独立董事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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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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