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伙企业、自然人成立合
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
经济效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标准要求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具备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要求:
(一)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增加市场前景好的产品品种,提高产
品质量和产量,提高经济效益。
(二)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人员水平,增加利润。
(三)有利于公司的技术改造,能够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
(四)扩大公司知名度和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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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六)能够为公司增加收益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经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
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
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九条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负责业务拓展的部门根据国内外市场、技术动态并结合公司长
远规划及现有生产状况,提出项目设想。由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对拟定
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由技术中心负责对项目的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
论证,会同设备部门对引进设备厂商进行筛选,与设备厂商进行技术交流,综合
形成拟定的项目材料。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
(二)负责业务拓展的部门将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有关项目材料报董事会
秘书,经董事长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评审。
(三)负责业务拓展的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准备,并对项目进行考察调研,编
写项目建议书,最终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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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立项的项目报董事会秘书,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
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
(五)负责业务拓展的部门聘请有资格的设计研究院,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财
务、基建、销售、生产等)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
论证。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一)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认,公司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由
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
(二)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
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四)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
事或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子公司的运营决策。
(五)对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据国家规定办理。
(六)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
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
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
理制度执行。
(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财务部门有权按规定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
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查阅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资料和会计
核算资料。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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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由于行业或市场变化等因素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连
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二)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收回及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被投资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出现对外投资转让或投资收回情形时,实施小组(或部门)
应及时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按本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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