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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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
在健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中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
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针对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及专项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的相关术语按以下释义理解:
  (一)内部审计
  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
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等来促进公司目标
的实现。
  (二)内部审计人员
  指在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内审
部调借并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三)所属单位
  指公司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汇报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和审计委员会
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内审部独立开展审计,发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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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和服务的功能,系统地提供审计分析、评价和建议。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负责人职位。审计负责人的任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报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由审计负责人提名,报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的代表)决定。
  第六条 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审计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担任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七条 内审部应配备足够数量符合审计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在整体
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业务技术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
  (一)审计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应不存在利害关系。办理审计
事项时,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其他部
门的干预或影响。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董事长(或董
事长授权的代表)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二)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审计方案。
  (三)审阅和批准审计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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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三)审议内部审计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评估审计负责人工作。
  (五)监督内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六)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
  (七)协调内部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八)处理审计复议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公司范围内营造促进内审独立性和广泛审计范围的内部环境。
  (二)确保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源。
  (三)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审计建议的落实,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理。
  第十二条 内审部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报董事会批准。
  (二)对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对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财务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的舞弊行为或事件进行配合调查。
  (六)对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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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注销清算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被审计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九)实施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十)配合外部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十一)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内部审计的要求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会议纪要、制度流程等文件
和资料,并对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按照内部审计的要求召开审计进场会议及退场会议。
  (三)按照内部审计的要求负责安排或联系内部审计需要访谈的对象。
  (四)对内部审计询问的各类审计事项及时做出书面或口头解释。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内部审计提出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做出书面回复。
  (六) 按照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关控制或管
理措施实施审计整改。
  (七)向内部审计通报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所发现的实质性问题或事项。
  (八)对内部审计遵守审计制度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九)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确保内部审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规章制度、流程程序、职责分工、会议纪要、计
划总结、合同协议、招投标活动记录、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助于全面了解其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文件、
资料、电子数据。
  (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函证、盘点、监督盘点、重新
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进行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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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审计证据。
  (三)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
  (四)受理公司员工就可能存在的舞弊提供的信息。
  (五)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毁弃的会计和业务资料。
  (六)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处罚建
议。
  (八)向董事会或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负责人
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审计负责人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进
行审议,并就公司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或报告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人员
列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或回答董事的提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
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
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在征求管理
层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
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质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独立于内部审计、具备专业胜
任能力及与内部审计没有利益冲突的外部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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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外聘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
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外部供应商等举报公司经
营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的,被审计对象
可以依照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公司管理层
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未及时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追究责任的,公司董事会
将追究管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
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打
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隐瞒问题、泄露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予以
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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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等的变化,由内审部在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适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内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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