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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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80                            证券简称:赛恩斯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Science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Ltd.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388号赛恩斯科技园办公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系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
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
募集资金。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
 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
 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
 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
 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
 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
 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
 围适当。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
 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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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
 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
 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
 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
 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
 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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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
 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
 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
 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
 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
 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
 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
 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
 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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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
 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
 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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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
    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
    务。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5,575.61万元、7,528.17万元和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56,5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
    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
    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
    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85,751.22        5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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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
 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
 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
 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
 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
 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公司业务涵盖含重金属污酸、废水、废渣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环境修复、
 环保药剂与铜萃取剂、环保设备生产销售、设计及技术服务、环保管家、环
 境咨询、环境检测等领域,提供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产品销售、
 运营服务等产品或服务。近年来,公司不断优化业务结构,运营服务和产品
 销售业务均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
 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不得再次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有关上市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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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
 务。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 分 别 为 5,575.61 万 元 、 7,528.17 万 元 和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56,5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
 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
 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偿债风险。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
 别为2,631.75万元、6,731.81万元和6,667.41万元。公司现金流量正常,符合实
 际经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
 现金流量”的理解与适用,“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
 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6,500.00万
 元(含56,500.00万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净资产为113,349.23万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资产负
 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司本次发行不
 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针对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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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现任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也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并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
 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
 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
 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公司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
 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
 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
 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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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2-328号),认
 为发行人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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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涉及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选冶药剂再扩建项目(一期)、年产
 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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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
 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
 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
 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
 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债,并已在本次发行预案中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
 额及投向,具体参见公司同日公告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
 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
 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将聘请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
 资信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
 议生效条件。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
 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
 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
 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
 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 送 股 票 股 利 或 转 增 股 本 : P1=P0/ ( 1+n )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 P1=
 (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
 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
 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
 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
 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
 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
 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
 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
 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
 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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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
 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
 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
 债。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7、赎回条款”的相关内
 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
 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
 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
 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
 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7、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
 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若在前
 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
 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
 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
 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
 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
 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
 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
 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
 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
 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
 性。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
 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障资金规范高效使用;稳健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推
 动盈利水平提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健全利润分配机
 制,保障投资者长期回报。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赛恩斯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
 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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