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5-064
证券代码:111022 证券简称:锡振转债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2025 年 6 月、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回购价格和数量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调整为 7.80 元/股,回购数量从原 77 万股调整为 107.80 万股,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及
其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
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
《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
要》
议案》,并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核
查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相关议案。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并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同步公示,
并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4 年 9 月 7 日起至
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制定<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议案。
同意以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共计向全部 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79 元/股。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7 万股。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
回购价格和数量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 7.80 元/股,
回购数量从原 77 万股调整为 107.80 万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相关事项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一)、回购价格调整原因
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2.00 元(含税)。该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11 月实施完毕。
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90 元(含税)。该次
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实施完毕。
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80 元(含税),
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该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9 月实
施完毕。
(二)、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据以上公式,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1.79 元/
股-0.2 元/股-0.39 元/股-0.28 元/股)/(1+0.4)=7.80 元/股,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 7.80 元/股。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据以上公式,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回购数量=77 万股*
(1+0.4)=107.80 万股,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的调整为 107.8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