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前生物: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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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积极作用,保证董事会日常工作的有序、
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武汉科前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及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基本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职位不能空缺,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后 3 个月内或原董事会秘书离任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范运作》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的
保密职责和保密义务贯穿于他的整个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
的范围。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
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及离任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第十三
条所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
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根据聘任董事会秘书时签订的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应承诺在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上市规
则》、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办理。如本细则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为准,并相应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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