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
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
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
其超过 50%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
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
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本
制度执行。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通过委派
或推荐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等方式实现对各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七条 公司结合出资比例及管理需要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和委派人员的工作表现,对任期内委派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人选调整方案并按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
第八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并由各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第九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到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人选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控股子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
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出席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保证公司发
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权益不受
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
向母公司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参
加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后,子公司董事或其指定的联络人应
当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提交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
沟通,按规定程序分别提请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
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
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
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
并备案。
第十三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公司可组成考评审核组,根据考核对
象的履职材料,开展对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履职情况进
行评价。考评审核组同时根据上一年度的考核情况、市场水平、子公司实际情
况等因素,提出下一年度的考核方案。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可提请子
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股东)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业绩考核与
激励约束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
和谐的竞争机制。子公司制定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应报备本公
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的
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
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
监督。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内
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并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子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
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
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
报告。子公司应及时向母公司递交财务资料。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各子公司应当在母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根
据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制定相关子公司业务经营计划、风
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应当制度化、
程序化。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发生的各类交易视同母公司发生各类交易,依据《公司章
程》《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应按照权限分别提交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母公司和子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武汉科前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
应当认真执行。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送制度,子公司应及时
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
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重大信息临时报告流程如下:
(一)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月度、季度、半
年度、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二)重大事件报告:控股子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武汉科
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报送制度》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为各子公司内部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
人,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控股子公
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
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
报告义务,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送给董事会
办公室。
第三十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内控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
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