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前生物: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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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武
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
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
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
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下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
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
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各项议事规则及
   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
   用。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
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
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
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
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
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
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
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
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
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
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
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
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则。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
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
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关意
见的合理性。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具体程序如下:
 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投项目时,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向公
司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后,由公司总经
理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公司董事会作出募投项目变更决议后,应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在
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变更前,
不得擅自变更募投项目。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
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
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
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
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公司董事会应当持
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
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其格式应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
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由董事会对外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
司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
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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