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避免及防
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
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监管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和报送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的
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具体包括: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
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前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
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
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
人员。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四条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到公司
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
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泄露。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
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在向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
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武汉
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
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上述相关方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