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前生物: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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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
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的执行主体:董事长、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授
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的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
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
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等。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证券部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
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牵
头组织公司各项投资者交流活动,统一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来访,与相关
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评级机构等保持良好的联络与沟通,参与危机管理,及
时收集、分析和提供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为公司
战略调整、重大收购兼并、重大筹融资活动和股利政策等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投资者关系工作需要,配
合做好相关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参与有关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参与
危机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外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公平对待
投资者的前提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依照以下程
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
   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子(分)公司进行商榷,
   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确保
   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三)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
  (四)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应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
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分析员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
   认知和了解;
  (五)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掌握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领域知识;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七)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
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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