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前生物: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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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
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
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证券部归档保管,上
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和本
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附件一: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子               暂缓或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
 公司                     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知情人是否
或豁免事项知    ?是□否                   ?是□否
                  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负责人
 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上   职务    身份证   内幕信息所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登 记   登记人(注
号   或名称     /部门    市公司的关系   /岗位   号码    处阶段     时间     (注 2)    (注 3)    时间    4)
                   (注 1)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
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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