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为完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科学规范、持续稳定的
股东回报体系,健全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在充分维护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公司核心业务拓展、技术研发投
入及长远战略发展需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以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内部制度规定,现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以股东合理回报及企业长远发展协同推进为目标制定本规划,既坚守对
投资者资产收益权的重视,全力回应其对稳定回报的合理诉求;也立足长期发展
格局,统筹考量发展战略落地、持续经营韧性及盈利水平,同时全面结合实际经
营维度、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意见建议,通过搭建持续、稳
定、科学的股东回报体系,将股利分配纳入制度化框架,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与稳定性,实现投资者利益保障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双向赋能。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
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如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研究论证:
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
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2/3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根据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
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
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
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存在前述情形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
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
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
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
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十)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
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当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当年末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