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
市规则》”)、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截至预
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
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并以人民币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270.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