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科技: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21:3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
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为对
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
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
做出决议前报公司审核批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
备案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关于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
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管理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
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子公司经审批可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其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及参股公
司)。禁止子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对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禁止子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对任何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子公司之间及成员
单位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互相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原则上应按股权比例
承担担保责任,不作全额担保,并由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子公司合资协
议或公司章程对担保义务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协议或《公司章程》在履行上述决策
程序后执行。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
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
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的名称;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相关资料
(如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
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由财务管理部门报总经理审核
同意后,由总经理提出议案,交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表决申请担保人的情
况,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五)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
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
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
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本制度前款第(六)项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对外
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授权
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董事
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同约
定的事项明确。重要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
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
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当拒绝提供
担保。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约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务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
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
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担保合同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
秘书。公司在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
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和其他债务、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
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报告。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
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担保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
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单位
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
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同时向董事会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单位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
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
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
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
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 2 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
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
意擅自承担的,责任人向公司承担相应数额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视公司的损失、风险
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进行修改和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强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