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科技: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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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的选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
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
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的公司,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
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公
告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九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
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关职责。被提名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董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
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
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
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
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数总数超过了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则按以下情形处理:该股东的表决权只集中选举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
拥有的表决权计算;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
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
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为止。如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
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
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当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七)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
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数量,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数量,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
事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
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获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二轮选
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
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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