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切实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并体现责任、风险、
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四条 津贴标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具体发放形式根据公司与独立董事签订的聘任协议而
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
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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