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科技: 航发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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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发科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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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众天证字[2025]HFKJ-003 号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众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公司承诺其已提供了众天律师认为作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
关副本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航发航
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
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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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 以 下 简 称 “ 《 202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知》”),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0 月 22
日,并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会议室
召开现场会议,当日开放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10 月 29 日 09:15-09:25, 09:30-11:30,13:00-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 15 日予以了公告通知。
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
园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丛春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00 截止。
      综上,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451 人,代表公司股
份 127,516,944 股,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 330,129,367 股的 38.6263%。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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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会现场会议持有 5%以上股份(含 5%,下同)的股东(含代理人)1 人,代表公
司股份 118,907,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36.0184%;出席现场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718,6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17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447 人,均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含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
众天律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
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
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5,639,64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8.5278%;反对股份数合计 1,79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1.4092% ;弃权股份数合计 8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3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6,732,3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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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78.1953%;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79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719%;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80,300 股,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7,257,64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7966% ;反对股份数合计 20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29% ;弃权股份数合计 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05%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8,350,3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9882%;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20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5%;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51,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83%。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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