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及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精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对部分募
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219 号文),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4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7,666,677.62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500,816,913.0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115 号《奥精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发行验资报告》。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引导骨再生骨修复膜/面团状仿生骨修复材料/骨水泥
改性用人工骨粉
针对美国市场的脊柱用、颅骨用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
材料
合计 50,081.69
二、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矿化胶原/聚酯人工骨及胶原蛋白海绵研发项
目”。截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上述项目已建设完毕,其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节余资
募集资金投资总 实际累计投资 利息收入净额
项目名称 金(1)-(2)+
额(1) 金额(2) (3)
(3)
矿化胶原/聚酯人工
骨及胶原蛋白海绵 4,585.50 4,593.77 60.66 52.38
研发项目
注:
“矿化胶原/聚酯人工骨及胶原蛋白海绵研发项目”累计投入金额比承诺投入金额多,系
将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的净额投入所致;最终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
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该项目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准。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规
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在确保项目进展顺利的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有效原则,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部分存款利息收入,公司亦通
过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从而节余了部分募集资
金。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矿化胶原/聚酯人工骨及
胶原蛋白海绵研发项目”结项后,公司拟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52.38 万元(含
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于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的余额为准)
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待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至
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后,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注销相关募集资金账户,注销的募
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
终止。
五、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拟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110905742010803 131.7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110927864210702 523,708.67
实际金额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于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的余额为准。本次
注销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涉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及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本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及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及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及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
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合
理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
展战略。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及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