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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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月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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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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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除审议第四条、第五条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上述提前三天通知的时间限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
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相关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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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董事会秘
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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