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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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月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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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相关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参会委员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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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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